(2017)豫042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银环、赵可变等与郭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环,赵可变,郭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1892号原告杨银环,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赵可变,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郭保金,男,约52岁,住宝丰县。原告杨银环、赵可变诉被告郭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银环、赵可变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50000元减少为10000元,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银环、赵可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环、赵可变撤回对被告郭保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1025元。。审判员 朱旭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鸽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