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侯玉娥与洪永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娥,洪永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752号原告:侯玉娥,女,1943年11月25日出生,住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和,临江市建国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贺,临江市建国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永生,男,53岁,住临江市。侯玉娥与洪永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侯玉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侯玉娥负担。审判员 武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天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