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郑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郑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郑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永泽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辽1202民初111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 铁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