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裴永红、王矿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永红,王矿英,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永红,男,住义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矿英,女住义马市。委托代理人王谨铭,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政务大厅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7008963-0。法定代表人张爱国,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裴永红因与被上诉人王矿英、原审被告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裴永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裴永红一审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虽到庭陈述情况,但未提交委托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裴永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上诉人裴永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路增广审判员 王建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