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刑更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虹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261号罪犯张虹林,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南口监狱三监区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8)甬刑初少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虹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5000元(累计缴纳15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浙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17日止。执行机关南口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南口监狱认为,罪犯张虹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虹林在2014上半年、2015年、2016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2次,表扬3次,4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虹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张虹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