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樊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257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联玉,该联社隆兴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樊星伟,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樊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17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樊星伟在2018年2月14日前偿还借款本息合计70000元,剩余款项在2019年2月5日前付清,因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超出本案的执行期限,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孟先顺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