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若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若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693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富文路8号3幢304室。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辉,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若昌,男,成年,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若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志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磊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