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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晓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晓光,詹梓龙,吴妙容,福建省众义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19层03室。法定代表人:王金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晓光,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审被告:詹梓龙,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吴妙容,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福建省众义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第八层A2室。法定代表人:汪跃铭,总经理。上诉人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晓光、原审被告詹梓龙、吴妙容、原审被告福建省众义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5民初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詹梓龙、吴妙容的住所地在福州市,福建省众义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州市,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汪晓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讼争《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的甲方即本案原审原告汪晓光,前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合法有效,汪晓光住所地在福建省××县,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对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上诉人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退还上诉人福建省海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丹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