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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7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阚灵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高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灵均,程高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阚灵均,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程高世,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阚灵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高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高世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