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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强清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姜红伟、滁州市宏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红伟,滁州市宏润商贸有限公司,沈泽先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强清1号申请人:姜红伟,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传德,安徽德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市宏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63603968B(1-1)。法定代表人:姜红伟,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沈泽先,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姜红伟与被申请人滁州市宏润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沈泽先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陈 彦审判员 唐 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苓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