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夕畅与卢清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夕畅,卢清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091号原告:闫夕畅,男,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卢清东,男,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夕畅诉被告卢清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夕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夕畅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