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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夕畅与卢清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夕畅,卢清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091号原告:闫夕畅,男,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卢清东,男,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夕畅诉被告卢清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夕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夕畅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