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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1538褚兆荣与王建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兆荣,王建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538号原告:褚兆荣,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定红,淮安市洪泽区朱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友,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浦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67号。原告褚兆荣与被告王建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告褚兆荣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兆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褚兆荣负担。审判员  何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