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翼城县华宇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翼城县翼鹏超市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翼城县华宇传媒有限公司,翼城县翼鹏超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683号原告:翼城县华宇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清华,该公司职工。被告:翼城县翼鹏超市。投资人:孙芳,该超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沛瑶,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翼城县华宇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翼城县翼鹏超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翼城县华宇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华宇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翼城县华宇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原告翼城县华宇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月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