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德金与欧阳元圣、欧阳同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金,欧阳同圣,欧阳元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1民初896号原告:周德金,男,1966年10月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满保,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欧阳同圣,男,1955年11月19日生。被告:欧阳元圣,男,1971年9月16日生。原告周德金与被告欧阳元圣、欧阳同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德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满保,被告欧阳同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元圣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德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及货款4436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同胞兄弟,2015年在桂阳县浩塘乡承包水利工程,雇请原告拖水泥、沙子、石子等材料。2016年6月30日双方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材料及运费44362元,被告欧阳同圣出具了清单并签名认可。之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之间相互推诿,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被告欧阳同圣辩称,欧阳元圣才是老板,欧阳同圣是雇佣人员,帮忙管理工程的工作安排、伙食,民工的生活用品。周德金的货物是欧阳同圣点的数,票据也签了字,但是应由欧阳元圣与周德金结算。被告欧阳元圣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欧阳同圣提交的周德金出具的收到卸水泥垫付432元的证明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2、被告欧阳同圣提交的桂阳县仁义镇田湾村出具的《证明》,因桂阳县仁义镇田湾村既不是合同相对人,亦不是工程实际施工人,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3、被告欧阳同圣提交的欧阳元圣出具的承诺书经本院电话确认,是欧阳元圣本人的真实意思,原告亦认可了2015年底被告欧阳元圣给付原告2万元的事实,但提出这2万元中有一万是多年累积所欠运费,实际支付本案所诉的运费只有一万元,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两被告系亲兄弟,原告周德金的前妻与两被告系同村村民,周德金曾为欧阳元圣承建的工程拖运水泥、沙石。2015年欧阳元圣承建了桂阳县浩塘乡太平村的水利工程,雇请了欧阳同圣做工,同时对工地进行管理。2015年6月30日,欧阳同圣作为经手人给周德金出具了“2015年5月19号至6月7号至水泥8车,共计14662元,沙子41车,共计20500元,石子23车,共计9200元,总合计44362元”的单据,2015年底,被告欧阳元圣给付了周德金运费1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未给付剩余款项,原告因此诉讼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欧阳元圣未到庭,但于2017年7月10日出具了《承诺书》“本人欧阳元圣承诺现欧阳同圣所欠周德金材料款,由我本人承担,跟欧阳同圣无关,现欠周德金的材料款本人于2015年底已付给周德金2万元,应往欠条中扣除2万,剩下的,待双方把账目对清楚后,应欠周德金多少再付给周德金,本人承诺2017年底给他付清,双方把账目对清楚之后,于2017年底将所欠款项付清。”本院认为,原告周德金与被告欧阳元圣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交的送货单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欧阳元圣应及时给付原告周德金的约定的运费及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欧阳元圣支付原告运费及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阳同圣是该笔款项的经手人,并不是债务承担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欧阳同圣共同承担给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提出原、被告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原告认可被告2015年底给付的2万元中有一万元系本案所涉费用,故本院认可被告欧阳元圣还应支付原告周德金343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阳元圣给付原告周德金运费、货款3436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周德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周德金承担205元,由被告欧阳元圣承担7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艳 华人民陪审员 谭 立 新人民陪审员 汪 宏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洁琼附本案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或则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