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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芳弟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芳弟,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4952号原告:徐芳弟(曾用名徐伟华),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玲玲,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兵,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泰兴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徐芳弟诉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鲁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芳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4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车辆保险费及维修费。2016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迟迟未能还款。被告李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徐芳弟合计人民币24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审理中,原告称其与他人合伙开汽车维修点,被告系其客户。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被告借款10000元,此外还帮被告垫付了汽车保险费及维修费,以上款项共计30500元,后被告通过微信归还6500元,尚欠24000元。据此,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24000元的事实。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被告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能还款,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上述款项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芳弟人民币24000及该款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被告李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鲁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愔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