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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7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杨与臧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臧吉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949号之二原告:李杨,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大满镇朱家庄村九社**号,身份证号码×××。被告:臧吉旺,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长安镇万家墩村四社,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杨与被告臧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李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杨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