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杨与臧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臧吉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949号之二原告:李杨,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大满镇朱家庄村九社**号,身份证号码×××。被告:臧吉旺,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长安镇万家墩村四社,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杨与被告臧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李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杨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