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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游艇》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游艇》杂志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862号原告王建军。被告《游艇》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曹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游艇》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