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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湘平法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湘平法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务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7月13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1)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某脱逃,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裁定中止审理,2017年7月17日本院裁定恢复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底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邹五龙、刘洋(另案处理)在平江县大洲乡龙洞村一民宅内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从中抽取10%或5%的水资渔利,共计设赌十多场,被告人陈某个人从中获利三万余元。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某自动到平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本院领取起诉书副本后,虽经法院电话传唤,但因担心罚金或判处实刑而不到案,本案因此中止审理多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沈某、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虽然曾主动投案,但后经法院电话传唤拒不到案并脱逃,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主动交纳罚金,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晚东审 判 员  艾方方人民陪审员  胡平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