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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戴志军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戴志军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3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住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西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张蓉,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川、周艳,系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志军,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诉被告戴志军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熊 军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陈九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