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候福顺与卢广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348号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内222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候福顺,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察尔森镇。被执行人卢广友,男,1964年1月28日,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察尔森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候福顺与被执行人卢广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候福顺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