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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099号原告:梁某,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王某,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人民陪审员  张 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