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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戴国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国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民特78号申请人:戴国斌,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戴国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戴国斌称,因其父戴清明于2012年7月14日外出未归,经亲属多方面寻找未果,且戴清明年纪较大,身体状况不佳,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戴国斌遂向本院申请宣告戴清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戴清明,男,193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45号3楼6号,原住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33-2-302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戴国斌的父亲。被申请人戴清明于2012年离家外出未归,其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已满四年。申请人戴国斌申请宣告戴清明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戴清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戴清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戴清明离家未归,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戴清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戴清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万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鹏书 记 员 樊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