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小全与乐山市裕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全,乐山市裕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林小全,男,生于1962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罗目镇。被执行人:乐山市裕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周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林小全申请执行乐山市裕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46402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2498元,执行费3596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