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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博大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天原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博大展览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天原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博大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夏东二路3号713房,组织机构代码68769644-5。法定代表人:艾瑷。被执行人:深圳天原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保税区厂房3栋第六层东,组织机构代码06028491-4。法定代表人:原翠美。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博大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天原珠宝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14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613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深圳鹰眼查控网调查,被执行人深圳天原珠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90账户,账户内余额为人民币1341.39元,本院已依法将上述存款扣划至执行款专户。本院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291.39元已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