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左国辉、彭永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国辉,彭永红,左连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49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联系方式无。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被执行人左国辉,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彭永红,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左连湘,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左国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8-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