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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俞庆与重庆信孚卓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庆,重庆信孚卓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267号申请执行人:俞庆,女,汉族,1969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信孚卓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914600,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北大未名生物城主楼南F103未名教育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周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俞庆与被执行人重庆信孚卓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信孚卓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俞庆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已执行到被执行人重庆信孚卓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案款175960元,支付给申请人俞庆案款16万元及退还的诉讼费3500元、公告费560元、利息5800元,共计169860元,下欠利息5400元(未执行案款),大足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3800元、执行费2300元,共计61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1执32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