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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建辉与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辉,刘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辉,男。被执行人:刘长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辉与被执行人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1993)眉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及(1995)眉法执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恢复执行标的61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愿以5000元结案,其余1100元放弃不再追偿,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及协议将5000元履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3)眉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