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清远市清城区金谷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清远市清城区金谷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29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雄,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金谷歌舞厅,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长埔综合开发区33-B号楼二、三层。经营者:冉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金谷歌舞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