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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更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齐玉芳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玉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2723号罪犯齐玉芳,女,1960年6月3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大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玉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齐玉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齐玉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3月25日,罪犯齐玉芳获得记功奖励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玉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玉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32年6月19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