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玉珍、黄振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珍,黄振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83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珍,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德保县。委托代理人黄翔,律师。被执行人黄振恋,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德保县。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黄玉珍申请黄振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德保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4民初20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振恋应支付申请人黄玉珍案款180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80000元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振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4执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