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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岩与戴呼和巴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戴呼和巴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张岩。被执行人戴呼和巴拉。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3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347��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