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郑甲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甲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151号之一移送单位: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郑甲二(别名郑伟峰),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本院在执行郑甲二犯诈骗罪的(2013)安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甲二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800元、退赔款人民币11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尔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根据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我院多次到被执行人郑甲二住所地寻找,均不在家。综上,经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员陈伟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