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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友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友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927号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九洲大道255号。法定代表人:龙运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松,系公司员工。被告:熊友书,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24日,住四川省渠县。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友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赖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钦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