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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定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建辉、温兰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辉,温兰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定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辉,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温兰法,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张建辉与温兰法欠款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07)定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温兰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建辉于200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温兰法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温兰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建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温兰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建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肖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