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5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钟荣祥与余显均、唐才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荣祥,余显均,唐才军,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运输有限公司,重庆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293号原告:钟荣祥,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良,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显均,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代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才军,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成渝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02987K。法定代表人:张雄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席兵,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公司总经理��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繁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兴隆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17203742。法定代表人:贺金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法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仙山路7号附7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39820090E。负责人:何俊锐,总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19号21-1至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19801U。负责人:张怀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玲娜,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钟荣祥与被告余显均、唐才军、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运输有限公司、重庆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荣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钟荣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海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