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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城固县丰辉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固县某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086号原告城固县某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城固县原公镇宝山村。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唐永红,城固县博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洋县城金家村。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该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城固县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固县某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4日,因需继续收集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固县某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6800,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城固县某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丁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