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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执102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远军与肖荣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远军,肖荣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102号之九申请执行人:黄远军,男,生于1967年12月15日,住犍为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锦,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荣昆,男,生于1965年5月30日,住犍为县。申请执行人黄远军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民终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肖荣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远军3230万元及利息10526516.10元,诉讼案件受理费123000元,以上合计42949516.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10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已执行肖荣昆1691万元,扣除其他参与分配案件分得的款项,申请人黄远军领取了7379799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