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16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陈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陈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993号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0490XR。法定代表人:高家育,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韵,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京洋,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科,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