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行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由其、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由其,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福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终3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由其,男,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号国土大厦**层。法定代表人谢侹,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市鼓楼区乌山路96号。法定代表人尤猛军,市长。上诉人陈由其与被上诉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上诉人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行初2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土地储备机���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及《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第四条“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规定,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是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接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工作,为市政基础建设项目筹措资金,履行业主责任的事业单位法人。因此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不是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义务主体,其作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法人也不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庭审中依法告知原告应当变更被告,但原告拒绝变更,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鉴于本案原告对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的起诉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原告所诉的行政复议决定亦不予审查。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由其的起诉。上诉人陈由其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行初274号行政裁定书;二、撤销(2016)36号榕地中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三、撤销榕政行复[2016]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责令被上诉人如实公开洪禄小区拆迁方与透浦村385户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书户主名称;五、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广义上的行政机关,所以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一审法院明知被上诉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是广义上的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被上诉人福州市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本院认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被上诉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是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负责福州市土地储备等工作,具有管理相关公共事物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被上诉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负有承办涉及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当,应予以纠正。被上诉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已针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榕中地馈[2016]3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上诉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对被上诉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作出的榕中地馈[2016]3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是否合法进行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行初274号行政裁定。2本案指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陈学凯审 判 员 王小倩审 判 员 徐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俊杰书 记 员 曾 媛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