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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炳海与冯小涛、王艳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海,冯小涛,王艳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492号原告:李炳海,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润润,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小涛,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王艳玲,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原告李炳海与被告冯小涛、王艳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炳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李炳海负担。审 判 员  李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小芳书 记 员  韩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