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炳海与冯小涛、王艳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海,冯小涛,王艳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492号原告:李炳海,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润润,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小涛,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王艳玲,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原告李炳海与被告冯小涛、王艳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炳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李炳海负担。审 判 员 李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小芳书 记 员 韩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