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讷河市龙河镇勤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讷河市史丹利聚丰农业服务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龙河镇勤俭村村民委员会,讷河市史丹利聚丰农业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龙河镇勤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讷河市龙河镇勤俭村。法定代表人翟峰,职务村主任。被执行人讷河市史丹利聚丰农业服务公司,住所地讷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宏飞,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龙河镇勤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讷河市史丹利聚丰农业服务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1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洪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