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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雷国玲与庄克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国玲,庄克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1148号原告:雷国玲,女,1968年10月2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被告:庄克钰,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原告雷国玲与被告庄克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雷国玲于2017年8月24日以起诉时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及诉讼请求不明确等事项,待完善相关事项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雷国玲负担。审判员 罗 如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焱(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