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雷国玲与庄克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国玲,庄克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1148号原告:雷国玲,女,1968年10月2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被告:庄克钰,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原告雷国玲与被告庄克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雷国玲于2017年8月24日以起诉时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及诉讼请求不明确等事项,待完善相关事项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雷国玲负担。审判员 罗 如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焱(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