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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0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航,家住平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变更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航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航在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环城南路巨星网吧内,趁在88号机位上的王某2睡着之际,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468元),后逃离现场。到案后,被告人陈航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航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航在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环城南路巨星网吧88号机位,趁王某2睡着之际,窃得王某2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468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陈航的家人已退赔被害人手机1部,并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陈航的谅解。被告人陈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航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明:2017年6月7日早上7点左右,其在掌起巨星网吧里睡觉醒来,发现其放在88号机位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6S手机没有了。后其报了警。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陈航对盗窃地点的指认情况。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手机的价值。5.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陈航的家人赔偿被害人王某2苹果6S手机一部,被害人对被告人陈航的行为表示谅解。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航被抓获的经过情况。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航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航能积极退赔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