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谢利波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利波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利波,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潮州市潮安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贾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住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2017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施奕盛、许卓广,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利波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利波及其辩护人施奕盛、许卓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利波在任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贾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未经县级以上图土部门批准,于2014年3月12日主持召开村二委干部会议,决定将贾里村辖区内的“山脚林厝埔下”100亩土地出租给“潮安县黄河慈善福利会”的法定代表人谢某1用于开办教育基地,并由被告人谢利波代表村委会于2014年3月20日与“潮安县黄河慈善福利会”的法定代表人谢某1签订《租地合同书》。至案发,贾里村委会共收取部分资金人民币20万元。“潮安县黄河慈善福利会”在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在租赁土地搞非农建设,修建四合院、放生池、羽毛球场等建筑,致使农用地严重毁坏。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贾里村委会出租给黄河慈善福利会的土地实际用地面积共78.13亩,属农用地面积78.06亩,其中基本农田71.68亩,该地已有13.26亩基本农田被硬底化。经潮州市潮安区农业局认定:黄河慈善福利会用地面积52087.02平方米,属农用地中耕地的旱地面积36003.41平方米,在农用地中耕地的旱地面积36003.41平方米中,实地基建四合院面积127.06平方米,放生池面积2953.21平方米,羽毛球场面积127.06平方米,按当前状况面积8841.74平方米的旱地原有耕作层已全部改变,不宜耕种农作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利波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利波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及其他书证材料。被告人谢利波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谢利波的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系单位犯罪,请法庭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是以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承担刑事责任,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涉案土地的犯罪数额不能以《租地合同书》中载明面积计算,其中属建设用地性质的面积,依法不能计入犯罪数额,应当以国土部门认定的实际面积计算,且涉案土地的地类性质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提请法庭进一步调查核实。同时本案土地出租行为具有一定合理性,不能完全归罪于村委会或被告人;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尚无违纪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的女儿身患重大疾病,且家庭中还有年迈父母需要照顾,被告人系家庭中唯一的经济支柱,家庭困难,请法庭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特殊的家庭情况,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谢利波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谢利波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利波于2011年4月起任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贾里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2011年至2014年间,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贾里村村民委员会将“山脚林厝埔下”的土地出租给黄河实业有限公司谢某1一方,谢某1于2012年在未经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在上述土地上进行基建,并于2012年在“山脚林厝埔下”的土地上建设一个四合院的主体部分,2013年将原有四合院主体进行扩建左侧部分,还在四合院的前方建有一个水池。被告人谢利波于2014年3月12日主持召开村二委干部会议,擅自决定将贾里村辖区内的“山脚林厝埔下”100亩土地出租给“潮安县黄河慈善福利会”的法定代表人谢某1用于非农建设,后在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谢利波以贾里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于2014年3月20日与“潮安县黄河慈善福利会”的法定代表人谢某1签订《租地合同书》,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将土地交付使用。“潮安县黄河慈善福利会”在取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后,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搞非农建设,进一步修建、扩建四合院、铺设羽毛球场等建筑,致使农用地严重毁坏。至案发时,“潮安县黄河慈善福利会”已向沙溪镇贾里村村民委员会缴交了款项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上述款项已作为村的集体经济收入并作为村的集体开支。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上述非法转让的土地实际用地面积共78.13亩,属农用地面积78.06亩,其中基本农田71.68亩,该地已有13.26亩基本农田被硬底化。经校对潮安县沙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局部),上述用地面积52087.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2037.24平方米(基本农田47789.00平方米),其他土地49.78平方米。经潮州市潮安区农业局认定:黄河慈善福利会用地面积52087.02平方米,属农用地中耕地的旱地面积36003.41平方米,在农用地中耕地的旱地面积36003.41平方米中,实地基建四合院面积127.06平方米,放生池面积2953.21平方米,羽毛球场面积127.06平方米,按当前状况面积8841.74平方米的旱地原有耕作层已全部改变,不宜耕种农作物。认定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笔录》、黄河慈善福利会违法用地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7日,潮安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到沙溪镇贾里村“山脚林厝埔下”,对黄河慈善福利会违法用地进行现场勘测。经实地测量,黄河慈善福利会违法用地面积共78.13亩,此地中间建有一座四合院,面积8.64亩,四合院前面有一个放生池,面积4.43亩,放生池的右侧建有一个羽毛球场,面积0.19亩。实地基建面积为13.26亩,该土地已基本被硬底化。其余土地为种植农作物以及树木。2、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潮安区沙溪镇违法用地的地类说明、2014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证实经校对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幅号F50G012041,面积52087.02平方米,其地类和面积分别为:(1)属沙溪镇贾里村农用地中耕地的水田(011)面积8520.5平方米(地类图斑号103/011、106/011);(2)属沙溪镇贾里村农用地中耕地的旱地(013)面积36003.41平方米。地类图斑号107/011、109/011;(3)属沙溪镇贾里村农用地中园地的可调整果园(021K)面积246.82平方米,地类图斑号101/021K;(4)属潮安县水利局未利用地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河流水面(111)面积49.78平方米,地类图斑号95/111;(5)属沙溪镇贾里村农用地中耕地的水浇地(012)面积3018.27平方米,地类图斑号104/012;(6)属沙溪镇贾里村农用地中林地的林地(031)面积3447.74平方米,地类图斑号100/031;(7)属沙溪镇贾里村建设用地中居民及独立工矿用地的农村居民点(203)面积800.5平方米,地类图斑号99/203。3、潮安县沙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局部,2010年度-2015年度遥感监测影像图,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1日出具的《关于沙溪镇贾里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的用地情况说明》,安国土资函[2017]14号复函,于2017年4月12日出具的《关于谢利波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补充说明的复函》安国土资函[2017]77号,证实2014年3月20日沙溪镇贾里村委会将该村位于“山脚林厝埔下”的100亩土地出租给黄河慈善福利会。经该局勘测,该地已建成一座四合院,面积8.64亩;一个放生池,面积4.43亩;一个羽毛球场,面积0.19亩;该部分土地面积13.26亩。该局经查阅2011年-2015年度遥感监测音像图及参考GoogleEarth软件,2014年7月28日之前已基建面积为7.71亩;剩余已基建面积5.55亩土地为2014年7月28日后基建完成的。经校对潮安县沙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局部),上述基建的13.26亩土地都属于基本农田;经校对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述基建的13.26亩土地都属于耕地。按当前状况,原有耕作层已全部改变,不宜耕种农作物。并证实:一、2010年-2011年位于“山脚林厝埔下”的土地不存在建筑物;2012年位于“山脚林厝埔下”的土地上建有一个四合院的主体部分;2013年位于“山脚林厝埔下”的土地上就原有四合院主体进行扩建左侧部分,并在四合院的前方建有一个水池;2014年位于“山脚林厝埔下”的土地上就已建成的水池四周围扩建三面走廊并铺设地砖,其他已建成建筑物没有变化;2015年位于“山脚林厝埔下”的土地上就原有的四合院进行扩建左侧部分及右侧,并在四合院的右前方新建一个羽毛球场。上述用地没有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属于违法用地。二、经潮安区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核查资料,位于“山脚林厝埔下”的土地,该局没有受理或办理该地进行开发的相关用地手续。4、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安国土资[2016]220号、221号国土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潮安区沙溪镇贾里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认定书、潮安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安国土资[2017]77号《于谢利波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补充说明的复函》,证实潮安区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审核,认为谢某1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证实国土部门、沙溪镇政府分别对谢某1、贾里村委会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责令限期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其中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10日、2016年10月11日向村委会、谢某1发出通知;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沙溪国土资源管理所先后于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10日向村委会、谢某1发出通知;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0日向谢某1发出通知。6、潮州市潮安区农业局《关于潮安区沙溪镇贾里村黄河慈善福利会用地图幅号:F50G012041地块的调查报告》,证实图幅号:F50G012041总用地面积52087.02平方米,属沙溪镇贾里村农用地中耕地的旱地(013)面积36003.41平方米,地类图斑号107/011、109/011。经现场察看及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执法检察大队确认提供的资料,在农用地中耕地的旱地(013)面积36003.41平方米,实地基建四合院面积5761.47平方米,放生池面积2953.21平方米,羽毛球场面积127.06平方米,按当前状况面积8841.74平方米的旱地原有耕作层已经全部改变,不宜耕作农作物。7、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贾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记录、土地租赁合同书、村委出具的证实、分类账复印件,证实沙溪镇贾里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3月20日至2043年3月19日,共30年将该村位于“山脚林厝埔下,东至五嘉陇界,西至山脚路,南至开荒路,北至排山洪”,土地面积合计100亩,出租给潮安县黄河慈善福利会,潮安县黄河慈善福利会承租上述土地后,每年向贾里村委会缴交租金人民币1万元,合同签订之日先付前20年租金,合计20万元。余后10年租金在2033年3月底前付清。潮安区沙溪镇贾里村委会书记兼主任谢利波作为出租方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谢某1代表潮安县黄河慈善福利会在合同上签名。之后该村收到租金20万元,用于农业生产。8、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现金收入凭证复印件,证实谢某1于2014年4月2日缴交租地款人民币20万元。9、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还是潮州市潮安县黄河慈善福利会会长,在1993年其有承租贾里村乡里“山脚林厝埔下”的鱼塘,合同没有写明具体面积,租用后其和其父谢某12文在该处饲养鱼苗,约十年,租金逐年上缴,之后其父在该处种植速生林和桉树以及饲养三鸟,每年租金几千元都有上缴到村委会。在此期间其父亲谢某12文就有搭建部分瓦片结构小房子,2011年至2012年间,其父谢某12文提出在那边搭建一个四合院,并在前面挖了一个鱼池,直至2014年初,其原在黄河公司用于道德讲堂培训场地不够用,想将其父亲基建的“山脚林厝埔下”四合院用作道德讲堂培训场地,由于其1993年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鱼塘合同书》没有明确具体亩数和时间,所以其就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谢利波,要求承租“山脚林厝埔下”那片土地。后经村委会讨论研究同意,决定将村“山脚林厝埔下,东至五嘉陇界,西至山脚路,南至开荒路,北至排山洪”,土地面积100亩出租给黄河慈善福利会用于开办道德讲堂教育基地,租期30年,自2014年3月20日至2043年3月19日,每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先支付前20年租金20万元。《租地合同书》由谢利波与其签订,并将其定位潮安区家庭道德教育基地。四合院整体结构其父亲谢某12文已差不多投建好,剩四合院的左前方和右侧尚未建好,即后来用于培训的教室,承租后其扩建四合院的左前方和右侧,其本人已将20万租金上缴到村委会。10、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实其自2002年至2014年4月份在沙溪镇贾里村任该村的出纳员。在其任职期间,该村委有将位于乡里“山脚林厝埔下”的土地出租给乡里人谢某12文养鱼、种植,当时没有签订合同书,每年租金是8000元,后来降到6000元,其听说那片土地谢某12文有与村签订合同书,但其没有看到,在此过程这片土地的租金都是由谢某12文的儿子谢某1到村委会上缴的。直至2014年3月份,村二委才研究将“山脚林厝埔下”100亩土地出租给谢某1用于开办道德讲堂教育基地,期限自2014年3月20日至2043年3月19日,每年租金1万元,合同签订之日先付前20年租金计20万元,余10年租金在2033年3月底前付清。当时由村委主任谢利波与谢某1签订。其知道山脚林厝埔下那片土地是谢利波主任上任后基建的,是由谢某1投资基建的,大约是在2012年左右基建的,先基建一座四合院,那基地没有一次性完成,陆陆续续,后来建围墙,还建了一个羽毛球场。11、证人谢某3的证言,证实其自2002年至今任村会计,2014年还担任村的副书记。2003年左右,谢某12文承租“山脚林厝埔下”土地用于养殖鱼以及种植树苗,双方没有详明具体承租的面积,也没有签订合同书。至到2014年,谢某12文的儿子谢某1以黄河慈善福利会名义与该村承租其中“山脚林厝埔下”100亩土地开办道德讲堂。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4年3月20日,土地位于“山脚林厝埔下”,东至五嘉陇界,西至山脚路,南至开荒路,北至开山洪,租用面积100亩,期限自2014年3月20日至2043年3月19日止,共30年,每年租金1万元,合同签订之日先付前20年租金共20万元,余后10年租金在2033年3月底前付清,由谢某12文的儿子谢某1代表潮安区黄河慈善福利会在合同书的乙方代表人签名,谢利波代表村委会在合同书的乙方代表人签名。该地在2011年4月之前,由谢某1的父亲谢某12文养殖鱼苗及种植速胶林,没有基建建筑物。大概在2012年,谢某1就开始在该地陆续建成一个宝树园,在2014年基本建成一座四合院,一个放生池,一个羽毛球场,其他土地基本用于种植树木以及蔬果。同时证实谢某1在上述土地建设,搞非农建设,没有经国土有关部门批准同意。12、证人谢某4的证言,证实其在2008年至2011年4月任贾里村村委会主任,当时贾里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是谢某7,该村在2009年有将村位于“排山洪以南”山地共850亩土地出租给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的谢某12文用于养殖鱼苗,到2009年年初,书记谢某7跟其说谢某12文原先在使用的土地要补租合同,后谢某7就拿了租地合同书让其和谢某12文签名,合同约定了将“排山洪以南”山地、山坡地、荔枝园、筷荡山、老水库及鱼池共850亩山地出租给谢某12文,合同落款的日期为2009年1月1日,该合同没有通过召开村二委干部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并约定租金为每年人民币31000元,但该村没有收到该笔租金,只是收到了谢某12文原先在使用的部分土地的租金。现在该片土地由谢某12文的儿子谢某1在使用,已建成一间四合院、一间羽毛球场及一个放生池用于经营道德讲堂,该片土地在其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没有基建,在2013年该道德讲堂已经开始营业,应该是在2012年期间基建的。13、证人谢某5的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3月份开始在贾里村委会工作至今,分管国土、农业工作,该村“排山洪以南”的土地在其到村委会上班前,在上届书记谢某7的主持下已经出租给谢某1使用,直至2014年3月12日,现任村委会主任谢利波召开二委会,称谢某1租用的土地已经到期,村准备按照之前出租给他的租地条款进行续租,后村干部就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具体租地和签订合同的事宜就由村委会主任谢利波去处理,合同也是由谢利波去签订的,签订后该份合同就放在村会计谢某3那里存档。当时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在2014年3月20日村将“排山洪以南”的100亩土地续租给黄河慈善福利会的法人代表谢某1,期限是从2014年3月至2043年3月19日止,租期共30年,租金每年是1万元,谢某1在签订合同时就上缴了前20年的租金20万元,后10年的租金在2033年3月付清。该片土地用于出租给黄河慈善福利会用于开办道德讲堂。该片土地出租时已基建了一座四合院、一个放生池及一个羽毛球场,应该是在2011年底就开始基建了,是谢某1雇佣揭阳登岗村人林某河进行基建的。2011年年底就开始基建四合院,2012年开始建造“宝树园”。后还建有一座四合院及挖了一个池塘,之后就进行陆陆续续的扩建,挖了一个放生池,到2014年建成了一个羽毛球场。原先该片土地是水田和墓地。该村将地转让给谢某1经营非农建设,没有报国土部门的批准。2013年冬至的时候该村才发现上述违法建设行为。在2013年至2014年,根据国土部门的航拍图,发现宝树园的建筑物是违建,国土部门有下发停工通知书,谢利波和其到黄河公司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谢某1,并将通过通知书发给谢某1签名。14、证人谢某6的证言,证实该村“山脚林厝埔下”土地原就有田园及鱼池,一直由谢某12文租用进行种植及养鱼,大约在2014年,该村又重新与谢某12文签订合同,由谢某12文的儿子谢某1开办道德讲堂教育基地进行基建,大约在几年前就基建了一个四合院在,一个放生鱼池及一个羽毛球场。15、证人谢某7的证言,证实其在2002年5月至2009年7月任村支部书记,在其任职期间,该村“排山洪以南”一直都是谢某文向村承租的,用于养殖鱼苗以及种植桉树,在2008年年底,谢某1和他的父亲谢某12文找到本人,表示要补签一份合同,同时将租地面积扩大,后来其就召开村二委讨论该事,经二委同意通过后,就由当时的村主任谢某4于2009年1月1日跟谢某12文签订了一份租地合同。内容是该村“排山洪以南”山地、山坡地等850亩土地出租给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至投资开发经营完止,租金是每年3.1万元,逐年上缴。该地用于投资农业开发种植绿化苗。合同的甲方由村主任谢某4代表贾里村委会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乙方由黄河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谢某12文盖章并加盖黄河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该地至其离任期间一直用于养殖鱼,种植果树、树木,并没有进行基建,后听说有基建了一个道德讲堂,由谢某1使用。其在2013年7、8月份经过时,发现该处有一个四合院和一个鱼塘。16、证人倪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2000年到谢某1经营的黄河实业公司工作,负责生产销售,黄河实业公司位于沙溪镇贾里寨内溪边,法人曾使用谢某1父亲的名字谢某12文,但黄河实业公司真正投资经营人是谢某1,谢某12文并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2012年黄河公司在“山脚埔排山洪”那里投资基建一座四合院,期间谢某1叫其抽空到“山脚埔排山洪”监工,持续近一年,在2012年年底四合院基本建成,当时还在四合院前面挖了个放生池,其在2013年离开时四合院主体已经基本建成,近一二年没事就过去谢某1“山脚埔排山洪”开设的道德讲堂那里锻炼,之前放生池周围的沙土已经铺设了地砖,并在放生池后面建了一排很长石刻牌匾,2013年之后还建成一个羽毛球场。17、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其本人有出售墙砖、地板砖和卫浴等建筑材料,2011年谢某1开设建设道德讲堂,大约在2011年前后期间,谢某1到其瓷砖店购买瓷砖,要求其运到贾里村山脚边那个叫宝树园的地方,持续了半年的时间,后来对方没有再进行扩建,也就没有再找其购买瓷砖。18、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镜鸿路段经营批发、零售水泥,2012年左右孙某1向其购买水泥,当其将水泥运到沙溪的时候才知道他购买的水泥是销售给谢某1,孙某1还带路叫其将水泥送到一个叫“宝树园”的地方,当时房子还没有建起来,其是2012年左右开始向宝树园运输水泥的,持续了1年的时间。并证实谢某1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间向其购买水泥,部分用于“宝树园”,部分用于其他建筑。“宝树园”部分主要用于四合院贴砖,修补等,在此三四年前,宝树园也有向其购买水泥。19、证人谢某8的证言,证实其与谢某1均是贾里村村民,谢某1开设的道德讲堂设在贾里村山脚林厝埔下,谢某1的父亲谢某12文在1992年就开始租用该地,进行养鱼和种植,大约在2012年谢某1就开始建立一个四合院开办道德讲堂,刚开始规模很小,后来陆续进行扩建,形成一个比较整体的四合院,在四合院门前挖了一个放生池,并在放生池后面建造了石碑,到了2015年在放生池的左边就建了一个羽毛球场,这些地方面积约6亩田。20、证人谢某7,证实谢某1谢某1大概是2012年开始基建四合院,办理道德讲堂,面积共约6亩。在2013年12月份看见道德讲堂的主体结构已经基本建成。道德讲堂以前就出租给谢某1一家人种植,在2014年他们就再次向村委会续租该片土地,由谢某1与其村签订合同。21、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其夫林某河在2012年左右承包谢某1在山脚的道德讲堂基地建设,基建时间从2012年至2013年间,期间其见到该处建成一个四合院,外面有二只石狮及二排房子,前面还有一个鱼池。22、证人谢某9的证言,证实其自2002年至2013年任沙溪镇贾里村村委委员,该其任职期间该村“山脚林厝埔下”土地由谢某12文承租,该土地出租时系鱼池,谢某12文承租后就开始种植树木,大概在5、6年前就开始基建“道德讲堂”,由谢某1使用。2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原任沙溪镇国土所所长,大约在2012年,其上山巡查时,发现谢某1将村“山脚林厝埔下”种植的速胶林被砍掉,后得知谢某1要建设放生池等建筑物,遂告知对方要按手续申报,不然按违建处理。过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该处有违规建筑物,遂下发了停工通知书给谢某1。24、证人陈某泳的证言,证实其负责沙溪国土所工作期间,有收到潮安国土局下发了2014年图斑点,当时发现在“山脚林厝埔下”这片土地上基建了一座建筑物,这座建筑物是谢某1基建的道德讲堂,在收到图斑点之后,其有去通知谢某1到沙溪国土所调查,当时谢某1一直没有到场,也找不到本人,其就通知了贾里村负责国土的村干部到国土所调查,制作笔录,同时让村干部去通知谢某1将该片违章建筑拆除复绿,并让村干部将土地责令整改通知书交给谢某1。当时该处基建了一个四合院、一个水池、水池周围有栏杆,栏杆周围铺设了红色的步行地砖,周围还有种植了一些树木。当时上级下发的图斑点大概有20多亩的面积,基建的面积近10亩,在国土所责令整改后,道德讲堂这片土地有在空地上进行部分复绿,直至其离开国土所时,该片土地上基建的建筑还没有拆除。2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0月份到沙溪国土所工作,国土所大概在2016年1、2月份通过2015年度“卫片”(遥感监测卫片图斑)发现在沙溪镇贾里村“山脚林厝埔下”这存在违法建筑,在这之前国土所已经有到该片土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2016年1、2月份后,国土所有进行巡查,到2016年7、8月份省国土厅到沙溪督查,当时督查的有沙溪几个点,其中就包括贾里村“山脚林厝埔下”这个点。现场检查时,现场有一个“四合院”建筑物,还有一个池塘及种植相关树林。2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自2013年开始到黄河公司上班,在2013年5、6月份第一次到“宝树园”,当时“宝树园”已建有一个水池、一个四合院主体结构以及左侧部分建筑物。后在2015年4、5月份,当时下冰雹后,宝树园部分建筑被砸坏,其联系相关建筑材料进行修补,还有羽毛球场铺设等。27、证人谢某10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初时,谢某1要扩建四合院,该公司员工刘某1叫其运载砖条过去,其第一次到“宝树园”时,该地基建有一个水池、一个四合院的主体结构和左侧部分,现场正在扩建四合院的两侧。28、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宝树园”在挖池,潮安县黄河实业有限公司的谢某12鹏叫其到“宝树园”运载沙土,然后把一些比较好点的沙土运载进入园区的道路。2015年年初,谢某1要扩建“宝树园”四合院的时候又叫其运载沙土。并证实2012年年底,“宝树园”就只建有一个四合院的主体结构,同时在扩建西区的食堂,到2013年食堂就已经基本建成;到2015年年初的时候,该地正在扩建四合院的东边以及西边的部分建筑物,到了2015年年末的时候,谢某1又在四合院的右上方建了一个羽毛球场,都是由谢某1进行投资的。29、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年底至2016年10月份间,任黄河公司的出纳员。工作期间公司有支付谢某10砖条费用、谢某1的沙土费用。30、证人倪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7月份至2015年3月间任黄河公司的出纳员,公司有支付资金给运载沙石的“楚辉”,砖条的“阿生”。31、证人谢某8的证言,证实2014年左右“宝树园”曾向其购买瓦片,2015年“宝树园”的道德讲堂进行扩建,也是向其砖窑购买砖块的,当时由谢某10开车运送过去。3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2010年左右开始在黄河公司工作,原任印刷厂后道的管工,2012年离开该公司,当时在2012年年底的时候,谢某1将种植在山脚边的按树砍掉后进行出售,当时该处已经建了一座四合院主体,现在开办道德讲堂。33、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其大约在2010年开始在黄河公司工作,老板谢某1之前办了一个道德讲堂,后来在山脚边建了一座四合院,就将道德讲堂搬了过去,具体时间其不清楚,但在二三年前,即2014年前就知道谢某1在山脚边建了这个四合院。门口还有一个放生池、石碑、一个羽毛球场。34、证人陈某和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开始帮黄河公司进行楼房的修缮,没有参与“山脚埔排山洪”四合院的基建。35、证人谢某7、谢某11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在2011年间受谢某1的雇用,从“山脚林厝埠”安装水管引入“宝树园”。期间谢某13还到“宝树园”的四合院安装水管、电信设施,工程费系从黄河公司领取。谢某13在2015年年底到该处时,四合院已经完工。36、被告人谢利波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一致的供述,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全案的证据还有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谢利波的户籍证明,沙溪镇贾里村委员会提供的会议记录、收入凭证、记账科目、租地合同书、两委名单、干部工资审批名册表,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登记变更登记资料、潮州市潮安县黄河慈善福利会登记证书、会议记录等相关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利波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以集体名义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利波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利波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一、被告人谢利波经与村委会其他干部商议后,决定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潮安县黄河慈善福利会”使用,这一事项未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提交贾里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通过,而是擅自直接决定将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其行为并不代表该村集体的意志,不属单位犯罪行为,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谢利波代表村委会签订转租赁合同,其行为系代表集体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二、本案认定上述涉案土地的性质有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潮安区沙溪镇违法用地的地类说明、土地利用现状图、潮安县沙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监测影像图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中违法用地中的800.5平方米土地虽规划为建设用地,但该部分土地的性质仍为农用地,且土地受转让人要进行非农建设必须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土地用地手续,本案并没有证据证实“潮安县黄河慈善福利会”有向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辩护人提出该部分土地面积不能计入非法转让用地面积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认定;三、被告人谢利波的家庭情况与其在本案中应负的刑事责任并无影响,辩护人以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请求对被告人谢利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四、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谢利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谢利波系初犯,本案犯罪的违法所得均归村集体收入,其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目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人具备监管条件,对被告人谢利波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利波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 判 长 李健生人民陪审员 李镇松人民陪审员 陈伟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温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