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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行玉与黄仲杰、陆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行玉,黄仲杰,陆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65号申请人:蒋行玉。被申请人:黄仲杰。被申请人:陆璐。申请人蒋行玉与被申请人黄仲杰、陆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行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仲杰、陆璐的财产进行查封。刘云以其所有的位于巢湖市长江路城市之光G7幢10房产(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2504**号)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行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黄仲杰、陆璐价值23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蒋行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