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建新、卞立敏等与陆建军、常州龙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新,卞立敏,奚雪金,陆建军,常州龙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新,男,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常州市戚墅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卞立敏,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常州市戚墅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奚雪金,男,汉族,1957年11月25日出生,住常州市戚墅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军,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龙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新动力创业中心22号楼B4。法定代表人:糜汉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赵建新、卞立敏、奚雪金因与被上诉人陆建军、常州龙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赵建新、卞立敏、奚雪金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催交上诉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37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赵建新、卞立敏、奚雪金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建新、卞立敏、奚雪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储心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