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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冠儒与姜兆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冠儒,姜兆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冠儒,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兆海,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上诉人张冠儒因与被上诉人姜兆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已向王俊臣履行保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在查清上诉人张冠儒向王俊臣履行保证责任的具体数额后,依法公正作出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冠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周德艳审判员 于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月书记员 徐景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