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982磊若软件公司与连云港百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连云港百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8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号。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1楼。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转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百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经济开发区朝阳镇新张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祥本。被告:连云港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66号宝安商业广场A区511室。法定代表人:朱利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跟良,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百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因与被告连云港百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志坚审 判 员 卢 山代理审判员 柯胥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