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青春、喻贵明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青春,喻贵明,李平,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29号申请执行人黄青春,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申请执行人喻贵明,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执行人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六里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青春、喻贵明、李平与被执行人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到银行、车管、土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青春、喻贵明、李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真伟审判员 孙继军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昆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