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战杰与朱广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杰,朱广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175号原告李战杰,男,出生于1965年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朱广辉,男,出生于1970年1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杰诉被告朱广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战杰于2017年8月24日以收到被告朱广辉6000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杰负担。审判员 肖 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茜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